2015年5月5日签定的《租赁合同》就房钱单价以及
2010年9月28日、2012年1月1日、2015年5月5日取某建材公司签定了三次《租赁合同》以及《物业办理办事合同》,应予支撑。租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无效,某汽车发卖公司按照合同商定已于2015年预付2018年6月至2023年6月的房钱和物业费,奉告该事宜。合计12657401元(壹仟贰佰陆拾伍万柒仟肆佰零壹元)。承租人请求衡宇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
衡宇出租人让渡衡宇所有权的,金额合计2968121元……”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正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的,衡宇受让人该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最高关于审理城镇衡宇租赁合同胶葛案件具体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二十条的:“租赁衡宇正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即便最终导致租赁标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正在某汽车发卖公司取某建材公司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标的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015年5月5日签定的《租赁合同》就房钱单价以及租赁标的面积进行了明白商定!